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经同意后,又要求收回股本的处理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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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股东以公司僵局为由单方要求强制退股,其他股东不同意,不能形成退股或转股合意的,该退股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05年,电子公司股东朱某等3人以股东经营理念等矛盾不可调和为由,起诉刘某等其他4名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清算财产,退回其股本。
二、二审期间,刘某等同意解散公司。
【法院认为】
1、朱某等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请,在二审诉讼中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已形成合意,且公司亦已停止生产,故朱某等的请求应予准许。
2、公司解散后的清算问题,因双方均系电子公司股东,系公司解散时的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判决生效后,有义务组织进行清算,故清算问题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
3、朱某等提出的收回股本问题,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及“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刘某等亦不同意,双方不能形成退股或转股合意。
4、判决准许朱某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请,驳回朱某要求退股的诉请。
【来源】
广州梅州中院(200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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