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属于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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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2号】,海亮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最高院认为:
1、所谓股权转让合同,一般是指公司股东将其享有的股权转让他人,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公司的股东地位的合同。而资产转让合同,通常是指资产所有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他人,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由此可见,两者在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及交易目的上存在显著不同。
2、具体到本案中,双方所签合同的名称虽然为《产权转让合同》,但从交易主体和合同内容看,中房合肥公司系将其持有的中房置业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海亮地产公司,海亮地产公司支付相应价款并取得股东地位。中房合肥公司已将其股权变更登记至海亮地产公司名下。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资产交割问题,但此仅是新旧股东之间对目标公司资产的交接,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目标公司。《产权转让合同》性质上属于股权转让合同。故海亮地产公司主张《产权转让合同》系资产转让合同的观点不能成立。当然,《产权转让合同》性质虽然为股权转让合同,但其履行内容不限于股权转让,还包括股权所对应资产的交割等问题。
实践中,有产权转让合同,资产收购合同,需要看交易主体、客体、目的来判定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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