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科技公司另一股东以侵害其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请撤销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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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科技公司股东王某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刘某转让部分股权。科技公司另一股东朱某以侵害其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请撤销。

法院认为:

1.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协议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享有撤销权。

2. 王某向刘某转让部分股权,未依《公司法》规定,向朱某发出书面通知并征求朱某意见,侵害了朱某作为股东享有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故该份股权转让协议应为可撤销协议,朱某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判决撤销王某与刘某所签股东出资转让协议。

本案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侵害了其他股东知情权和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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