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股权代持明显特征的隐名出资协议,事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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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张某以450万元受让杜某所持信息公司45%股权,双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2014年,双方协议将“约定的收益以及退出机制”部分修改为股权转让,张某将实际所持股权转让给杜某,并由杜某按承诺支付对价572万余元。杜某后以双方系借贷关系为由诉请解除股权代持协议。
法院认为:
1. 因股权代持协议不仅具有融资内容,且具有股权代持、实际股东权利和义务、名义股东权利和义务、股权投资回报、股权稀释、股权转让等内容,具备股权代持明显特征,故杜某所称股权代持协议系借款协议主张不予支持。因法律并未对股权投资收益进行限制,故对杜某所称股权代持协议中含有保底分红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不予采纳。
2. 双方协议将股权代持协议的“双方约定的收益以及退出机制”部分修改为股权转让,即将张某实际所持股权转让给杜某,并由杜某按承诺支付对价。股权代持协议及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合法有效,现未出现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事由,故判决驳回杜某诉请。
本案要点:
具备股权代持明显特征的隐名出资协议,事后一方反悔,以借贷关系主张还本付息的,因不符合解除条件,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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