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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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之前公司法第142条内容,将被修改如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被允许进行股权回购的情形从此前的四项扩容到了六项。
什么叫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后续可能需要做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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