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现不想继续经营,希望注销对方均不同意怎么办?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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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下属有一家子公司,我方持股 51%,对方持股 49%,对方为经营管理公司印章、财务权、高管均由对方管理、担任,我方指派一名监事,且并未给对方设定任何业绩考核指标,双方当时分别按比例出资共 300 万(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只认缴了一部分),现公司称300 万已花费完毕,因公司成立至今未实现任何收益,且花费主要是对方高管的薪酬,我方现不想继续经营,希望注销或收回公司印章、替换高管,公司不再经营任何业务,但对方均不同意,请问,我方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我方的权利呢?

解答:

一、召开股东会:
1、由监事执行董事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提议,并且建议召开时间为对方收到提议之日
起的 15 天以上、地点为目标公司某会议室或者办公室。
2、约定时间之时,如果对方不参加,由你公司的股东代表、目标公司的监事参加开会,监
事主持。会议过程录像保存,对会议过程决议作出书面决议,并且由参加会议者签署,会议
可以对除解散以外的目标公司的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二、解散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
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 182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不过执行起来会比较负责,尤其是决议后可能得不到履行。特别的公司债权债务不是特别明晰,贵司还有部分资本未实缴,会产生比较大的债权债务风险。必要时,应尽快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以明晰公司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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