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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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基础】
股东知情权之诉是侵权之诉。
从性质上讲,原告应当是知情权受到侵害的股东,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从主体资格上讲,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就是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的问题,因为股东知情权从具备股东身份之时就当然享有的,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
因此,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前提基础是判定股东是否有股东资格。
【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1、工商备案登记上的股东当然具备股东资格;
2、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结论】
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包括:
(1)经过工商备案登记而具有公示效力的股东;(2)未经工商备案登记但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明确记载的股东。
【提示】
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协议、增资扩股协议这些都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股东名册,能够找到记载得有的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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