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正确姿势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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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成吉思达供热节能科技中心(成吉思达)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北京国坤建筑机械租赁中心(国坤租赁),发现国坤租赁享有北京三一工程机械公司(三一公司)到期债权,遂申请追加三一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三一公司协助扣发并提取国坤租赁中心在三一公司的工程承包款94万元人民币。2013年11月15日,执行法院冻结了三一公司在某银行账户内存款94万元。三一公司就此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被驳回后,三一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称执行员未经查证落实国坤租赁中心是否对三一公司享有债权,冻结三一公司银行账户资金94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三一公司并非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中的“利害关系人”,现有法律并未给其设立从执行程序转入到案外人执行异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之诉中的程序通道,故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也就是说,成吉思达申请对国坤租赁中心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据相关合同要求此债务人三一公司协助扣发并提取国坤租赁中心在三一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工程承包款,三一公司一旦其提出异议,针对三一公司的执行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但成吉思达科技中心可通过代位权之诉,要求三一公司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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