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之“共同股权”案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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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和蒋某某结婚期间,先后取得宏泰有限公司的股权,但是部分股权转让款系杨某某离婚后支付。后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双方因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

合议庭认为

1.杨某某出资及获得鸿泰公司相应股权的时间均在其与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部分股权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蒋某某应分得33.32%的一半即16.66%的股权。

2.关于杨某某后续取得的66.68%的股权,该部分股权转让款有35.56%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剩余部分系离婚后由杨某某个人支付。故蒋某某应分得35.56%的一半即17.78%的股权。综上,蒋某某共计应分得鸿泰公司34.44%的股权。

本案要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类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类资产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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