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纠纷之“侵占公司财物”案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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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纺织公司召开股东会,持股51%的实业公司以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免除另一股东黄某及实业公司指派董某董事职务、责令黄某归还非法抢走的16万米成品坯布等决议。2012年,黄某以决议违反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及章程规定为由,诉请确认决议无效。

合议庭认为:

1. 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存在,系一事实判断问题,本次股东会部分决议并非股东黄某真实意思表示,故该股东会决议不属于可撤销,而应从有效或无效予以审查。

2. 本案股东会决议第1项中有关免去董某董事职务决定,因董某属于实业公司指派担任董事,是否继续由其代表实业公司担任纺织公司董事,决定权应在实业公司。现实业公司决定免去董某纺织公司董事职务,符合公司章程及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应为有效。关于更换黄某董事决议,违反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及章程规定,应为无效。

3. 关于股东会决议中关于责令黄某立即向公司归还非法抢走的约16万米成品坯布,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责令黄某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得再行阻拦公司正常发运产品,并赔偿此前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等事项,因其他股东是否侵占公司财物、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并非由股东多数表决所能决定的事项。且实业公司仅依51%有表决权股东同意作出黄某侵权的决议,不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2/3多数同意的规定,应属无效。判决确认股东会决议中除免去董某董事职务决定外,其余内容无效。

本案要点

对客观上存在、非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的股东会决议,法院应就股东会决议效力作出认定,从有效或无效方面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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