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已不再是股东的B,C是否存在被追缴出资的风险?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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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股权多次转让,期间部分股东有循环和重叠,大概走向是A转给B转给C转给A。公司一直没有实缴到位,应缴时间早已经到了。案外人起诉公司,请问早已不再是股东的B,C是否存在被追缴出资的风险?
这种情况实践中不少,主要要看债务发生的具体时间点:
1. 公司法解释三19条和13条,公司对外所发生债务在先,股东转让股权在后,受让人知道前手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前后手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是故,如果公司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后,从司法解释本意来看,应由受让股东单独担责,转让股东不连带。
2. 就你的情况,如果债务发生在C转让股权给A以后,那么应由A单独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债务发生在C转让股权给A以前,A显然对未实际出资知情,故CA连带;由此类推,债务发生的时间在BC转让股权的前后而决定B是否也连带。
不过,实践中这种案子,案外人的诉讼方案一定是将ABC打包起诉,以让自己的利益是能够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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