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之“年息按壹分贰结”案
2007年,祁某因经营其个人独资企业汽配厂而向乔某借款500万元,约定“年息按壹分贰结”。2008年,祁某转让汽配厂予乔某。2012年,乔某诉请祁某归还500万元借款及利息。祁某对利率提出异议,同时以双方债务已抵销为由抗辩。
合议庭认为:
1.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新华字典》对“分”的明确解释:“利率,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结合当前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本案借条中“年息按壹分贰结”约定,理解为500万元借款利率以年利率12%计算符合客观事实及民间借贷惯例,且该利率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应予保护。
2. 案涉500万元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且祁某亦无证据证明其提出过抵销债务的意思表示并通知对方。故不符合《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债务抵销条件。判决祁某偿还乔某借款500万元,并承担利息300万元。
本案要点
当事人对借条中“年息按壹分贰结”约定的理解有争议,应从交易惯例理解为借款利率以年利率12%计算。债务抵消需要按法律规定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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