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之“两个借条”案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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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先后5次向黄某借款共190万元陈某2011年重新立写借条,载明借款本金140万元、利息按3分息计算。

合议庭认为:

1. 陈某先后5次向黄某借款且均有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清楚明确。陈某2011年重新立写借条,载明借款本金14万元、利息按5分息计算。该借条应视为双方对之前借款还款情况结算凭据。

2. 双方既已对此前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并立下借条重新确认,则此前借款本金利息不应重复计算。由于2011年借条上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超过法定标准,故判决陈某归还黄某14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

本案要点

民间借贷双方重新立写汇总借条,应视为双方对之前的借款还款情况结算的凭据,则此前借款本金的利息不应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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