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一方转移公司股权怎么办?
2020年03月,倪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其夫周某离婚。当日,法院也立案受理了原告倪女士与被告周某、林某某、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倪女士诉请确认被告周某转让给林某某、王某、福建某公司4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之前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双方婚后共同在养猪场的投资约800万元及可得收益归男方所有,向女方支付现金300万元等。 “在养猪场的投资”是指对福建某公司的投资,股东为周某、林某某、王某,周某为执行董事,林某某为经理,王某为监事,林某某和王某为林某某的姐夫和妹夫。2020年2月,周某与林某某、王某各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周某将股权分别转让给王某和林某某等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在无证据证实倪女士知晓并同意该交易的情况下,应审查林某某、王某受让福建某公司40%股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本案中,周某与林某某、王某系亲属关系,且同为福建某公司股东并在公司任职,林某某、王某称对周某和倪女士正在离婚一事不了解明显不合常理,周某与林某某、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然是为了规避离婚协议而倒签的。周某私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高度可能性,林某某、王某受让股权并非善意,故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倪女士利益的情形,应为无效。
2、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一审判决确认周某与林某某、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林某某、王某应协助周某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至周某名下。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股权打倒转移财产的目的,一方可以起诉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如果购买方是善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一方可主张分割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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