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成立公司,另一方代持股权,股东资格确认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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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自然人与A公司合作设立B公司,A公司出资65%并将部分股权委托甲自然人代持,签订《股权代持投资协议》,约定“登记股东为甲自然人持股98%、A公司持股2%”。
后B公司工商登记,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与协议一致,但登记股东为甲自然人持股98%、乙公司持股2%,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安排等信息也和协议约定不符。A公司遂起诉请求确认自身为B公司持有65%股权的股东。

法院认为:《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的公司的登记股东、持股比例、组织机构、公司高管与B公司设立后的实际情形完全不同,难以认定甲与A公司约定设立的标的公司即为本案中的B公司,故难以确认A公司为B公司股东。

合作投资,设立公司,要从股比、人事组织等安排来考察双方合作投资的合意,合意不成立的话,股东资格也难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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