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合伙投资还是借贷?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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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14年承包经营某厂。王某同年向张某汇款125万元,但未参与该厂经营与劳动。张某在2018年向王某出具投资证明并载明:王某投资某厂125万元,某厂拆迁,全额款项按拆迁比例分成。2019年11月,张某陆续通过某居委会领取了810余万元补偿款,其未与王某结账还款。王某遂主张返还投资款125万元及收益260万元。

合议庭认为
(一)、虽然王某主张该款项是其基于双方之间的合伙经营而交付的,但王某并没有提交相关合伙协议或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伙约定,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共同经营、管理厂并进行过合伙分成和共担债务的事实,故王某向张某支付的款项名为合伙经营实为借款。
(二)、判决张某返还王某借款125万元及同期贷款利息

小特律师提醒
(一)、《合伙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
(二)、尤其是,即便签订了合伙的书面协议,是否构成合伙关系,需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几个方面来考察。合伙协议约定一方按照协议向合伙组织提供物品的使用权或资金,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但不参加合伙经营、盈余分配,也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不是合伙关系,一般来说,合议庭会认为属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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