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减少股东离婚对公司影响,你可以提前这么安排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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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您好,我们公司正在改制成股份公司,想在章程中约定关于股东婚姻变化其股权如何处理,请问,怎么约定呢?
解答:关于这个问题,早有各种讨论,比如著名的土豆条款,那么股东婚变,如何处理对应的股权,并且减少其影响呢?笔者总结了自身处理案件的一些经验:
第一,签署婚内或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股权归股东个人所有,但是这个比较难实现,那么可以这样约定,如果离婚,公司股权归股东个人,婚姻中的另一半可以获得与股权价值对应的财产性利益如现金,进一步的,还可以约定股权按什么标准折算成金钱。这样的好处显而易见,可以预防公司的人合性被破坏、因股东离婚导致公司股权发生变化而产生可能的控制权变化,进一步的影响公司经营。
第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的某一股东离婚,配偶也不是公司的股东,夫妻双方首先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转让给配偶,并且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此,这个股东的配偶就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就要购买这部分股权,不同意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中,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条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可以加以利用,《公司章程》中可以这样约定:
1、简单直接型,约定股东的配偶怎么着都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婚变发生时,相应股权须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同意的第三人,配偶取得对应的转让价款;
2、曲线间接型,约定股东的配偶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但是只能分红,不享有表决权或者表决权委托给他人,或者代持,也可以装到持股平台里,大家看王宝强的公司就使用了这个方法。
这些处理方法,具体用那种方法,还是要看情形的,就一个出发点,即尽量减少股东婚变的不利影响。此外,当工商不批准在备案的公司章程中有这些约定时,可以在以协议的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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