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无任何合法拆迁依据是否犯法?
拆迁方无任何合法拆迁依据是否犯法?
拆迁方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任何调查、认定,在征收调查登记、入户实地查勘等环节中也对这一关键问题三缄其口、避而不谈,转而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的协商谈判中突然掷出“房屋无证很可能不予补偿”这样的震撼弹,有意识地考虑一下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了。
行政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将违建认定处置与在规定期限内配合签约联系起来是“与依法认定违建的理念和标准相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据此,“边拆迁边认定”,“不配合就认定,配合就免认定”等操作都是于法无据的。
其三,认定主体必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12条规定
合法,拆迁办不能直接拍板。前述第24条规定的“有关部门”究竟是哪些部门呢?拆迁办、村委会、街道办事处能否成为这里的“有关部门”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12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其第42条进一步规定,在征收中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意见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筑……
所谓“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断、准确认定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将二者综合起来不难看出,在征收中有权实施“认定”环节的主体事实上就是通常负责查处违建的那些主体,包括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区人民政府、城管部门等。
诸如拆迁办、街道办事处、等主体无权实施这一认定环节,即使实施了也是存在法律上的疑问的。
其四,“认定”环节需出具明确的法律文书,不得口头认定。根据前述地方性规定和判例可知,“认定”环节与通常查处违建在程序和实体上并无区别,故其必须具备最终的认定结论载体,即在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建时要有“xx房屋经认定系违建,依法不予补偿”的文字材料。
针对这一书面结论,被征收人有权通过复议、诉讼等渠道进行救济。若仅仅是拆迁办的人员口头予以告知,就要求被征收人接受这一现实进而按照补偿方案中对无证房屋的补偿标准签约腾房,无疑是不合法的。
需要指出的是,会否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在实践中有不同的操作。因涉案房屋已被划入征收范围,其被拆除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一些认定主体此时为规避自身法律风险,就会选择不去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而单纯进行违建认定。
对“认定”环节的重视还提示着我们另一个要点,即“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趁早”,至少要早到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而不是看到征收决定公告了才去关心自己的权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选定评估机构、入户调查登记等环节都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征收人要充分收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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