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女友转账520000元分手后追债还能要回吗?
给女友转账元分手后追债还能要回吗?
最近在办案件之一就是此类案件,男方除小额转账外的大额转账高达元人民币。
为办理该案,在此给大家分享:
1.此类案件案情大致相同
均为男方在恋爱期间向女方小额、大额转账或赠与小额、大额物件,汽车、豪宅,上不封顶,在分手后要求女方返还。
2.案由五花八门
跟我们检索的案例,案由五花八门,且不同法官看法不一,有法官对原告确立的案由进行变更的,也有二审法官对一审法官确立的案由进行变更的。
整理下来,集中于婚约财产纠纷、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同居析产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五大类。
(1)婚约财产纠纷:法官认为,财产还不还,发生在恋爱期间、结婚前,应当做婚约财产纠纷处理,并根据婚约不能达成的过错进行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2)赠与合同纠纷:法官认为,赠与财产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认为结婚是赠与所附生效条件或是解除条件的都有。认为是生效条件的,若未结婚则赠与自始未生效;认为是解除条件的,若未结婚意味着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解除。
(3)不当得利纠纷:附条件的赠与不能成立后,女方拒不返还款项的,该部分款项的获得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
(4)同居析产纠纷:确认这个案由的法官认为,大额转账或赠与,和“彩礼”这种法律明确不结婚就返还的性质不同,要做析产处理。
(5)借款纠纷:像热搜这个案件,只有转账,聊天记录中也没有用于购买房屋或汽车等内容,甚至女方还还过50万,则可以更独立认定为借款。
3.万变不离其宗
在分析各类案由的此类案件后,我们发现在“本院认为”部分,除以借款纠纷审理外的四类案由中,法官认定大体有以下几条原则:
(1)价值较小的给付,可认定为无条件恋爱期间赠与,不予返还。
(2)双方同居或者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产,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产的,应视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或者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该财产。
要注意的是此处只需要一方在赠与时以结婚为目即可,而不要求另一方同意结婚。(深圳中院裁判指引、最高院法官吴晓芳观点辅证)
(3)若男方在恋爱期间有过“不用还”这样的意思表示,则男方要求全数返还的风险将大大增加,一般只能支持返还一部分。
4.根据民事案由规定,法官审理时认为案由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可以变更案由,这是法官的权利。而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这类案件处理中,准确判断选择案由、尊重法官判断的同时,也不能拘泥于案由,更要注重的是双方转账款项大小、性质的判断和论证,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积极引导法官做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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