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约定了房产归男方所有,但是没有约定车棚归属,车棚该如何处理呢?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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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约定了房产归男方所有,但是没有约定车棚归属,车棚该如何处理呢?

葛女士与洪某离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一间自行车棚,然后两人协议离婚了,离婚时约定双方唯一一套住房产权归男方洪某所有。

洪某多次要求葛女士协助过户,葛女士不配合办理。
葛女士认为,车棚没有在离婚协议中处理,所以现在应当处理车棚,对方要支付赔偿才同意办理。

洪某认为,车棚和住房是同一本产权证上,车棚没有独立的产权,属于房屋的附属物,不同意给葛女士任何赔偿。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葛女士与洪某已达成离婚协议,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住房产权归洪某,葛女士应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车棚没有独立产权,属于房屋附属物,应当随房屋一并转让,所以葛女士有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车棚是否属于房屋的附属物,离婚时该怎么分呢?

车棚的目的是方便停车,没有独立产权,所以就还能是房屋的附属物,属于房产的附属配套设施,所以,在没有明确约定归属的情况下,应随房产一起转让。
离婚协议没有约定的财产,如果是没有独立产权的附属物,跟随主物来决定归属;如果是有独立产权的财产,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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