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宅基地纠纷,经多次协商无果,张三诉至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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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宅基地纠纷,经多次协商无果,张三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员甲某在未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对此案进行了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王丹律师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独任审判员甲某的调解做法是正确的,因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宅基地纠纷案件时可以先行调解。
王丹律师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以上是关于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宅基地纠纷,经多次协商无果,张三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员甲某在未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对此案进行了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损害赔偿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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