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从我这借了5万元,约定2015年9月1日前还清,也打了借条,但他一直未还,请问诉讼时效超过了没有?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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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从我这借了5万元,约定2015年9月1日前还清,也打了借条,但他一直未还,请问诉讼时效超过了没有?
唐亮律师解答:已超过。根据民法总则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即2017年10月1日前,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不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你和李某约定的是2015年9月1日前还清借款,按当时二年的诉讼时效计算,你最迟应在2017年9月1日前向他主张权利,否则超过诉讼时效。由此可见,你要他还钱的诉讼时效已超过。
唐亮律师提醒:《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虽已改为三年,但仍要注意时间前后的衔接点,不清楚的要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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