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套房屋,2018年1月租给陈某,我发现2018年7月以后,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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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房屋,2018年1月租给陈某,我发现2018年7月以后,房屋就不是他在居住了,我怀疑他已经转租给别人了,但是我们之前有约定不允许转租的。我想问问这样合不合法?
胡文森律师解答:《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转租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别人是非法转租的,你可以解除合同。
胡文森律师提醒:《最高院关于处理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处理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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