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企业以自有车一辆作抵押,另由乡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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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企业以自有车一辆作抵押,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银行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王雯丽律师解答: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乡财政所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因此其保证行为无效,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王雯丽律师提醒:保证行为无效后,银行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企业抵押的车辆,以拍卖、变卖款偿付银行贷款;不足清偿部分,企业应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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