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李某共同新建了一个公司,李某是一个合伙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现在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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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李某共同新建了一个公司,李某是一个合伙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现在很多人将李某起诉追债,把新建的公司作为连带被告一并起诉,我方该怎么办?
刘建军律师解答:这种情况要区分清楚当时李某投资入股时的财产是否清晰并区分,另外要区分李某是否作为显名股东予以登记。如果财产不清楚又不可区分,则公司可能依法在其接收的优质财产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刘建军律师提醒:成立新公司时,对各方股东的投资形式和风险应当予以谨慎对待,告别是某些股东假借出资为由而转移,以偿债的优良资产的行为会导致新公司以及新的股东利益受损,经营活动应当以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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