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研有重大贡献能否减轻定罪量刑?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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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及同案被告人张磊贪污一案,对被告人李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被告人张磊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无论什么人,如果触犯法律,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身份都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法外开恩的借口。李宁作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在所从事研究的领域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其所实施的科研经费贪腐行为对整个科技领域、教育领域都敲响了警钟。
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够进一步引导科研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遵守法律规章制度,坚守底线。法庭对李宁等人的定罪量刑依法有理有据,充分体现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的腐败行为亦采取“零容忍”态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出党和政府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腐败犯罪坚决予以惩治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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