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将子女姓氏进行变更,另一方是否可作为拒付抚育费的理由?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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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将子女姓氏进行变更,另一方是否可作为拒付抚育费的理由?
骆正华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骆正华律师提醒:子女姓氏的变更,不能否定父母抚养义务的存在。若擅自将子女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要求恢复原姓氏,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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