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他人借款五十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经营并出具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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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他人借款五十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经营并出具借条,但是我本人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现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我一起承担还款责任,我应当如何处理?
胡小阳律师解答: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单独签字,且该笔借款时用于夫妻一方的公司生产经营,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胡小阳律师提醒: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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