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保护民间借贷“转条”并趁机利滚利?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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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保护民间借贷“转条”并趁机利滚利?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李建华律师解答: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分两款作出规定:(1)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2)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借款人主张借款凭证系“转条”,所记载的本金包含前期高额利息,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李建华律师提醒:借款人应当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完整保存整个借款期间的相关交易文件,并可在“转条”后的借款凭证中明确“本金中包含前期利息的具体数额”,并明确最初借款本金数额。这样做的好处是:假设出借人仅以“转条”后的借款凭证提起诉讼,且前期年利率过高,借款人可以列举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凭证中包含的前期利息,进而请求调减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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