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承诺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妻子,后丈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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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承诺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妻子,后丈夫由于夫妻关系的恶化而反悔,妻子是否能得到该房产?
杨渐佳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三类特殊的情况除外,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被撤销。房产的所有权转移要办理相应的过户登记,所以,如果丈夫仅是承诺赠与给妻子房产,但是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赠与合同也没有进行公证,那么如果丈夫撤销赠与,妻子则得不到该房产。
杨渐佳提醒:夫妻一方承诺将房产赠与另一方的,在赠与合同被撤销前,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或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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