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法院查封应由哪个法院进行分配处分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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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因此,在被多个法院查封时,被查封财产的处分权由首封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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