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这就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是不能由房屋征收部门既征收办、拆迁办盖章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怎么公告:需要在征收范围内张贴的公告,同时需要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政府网站上、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告。征收决定的公告内容有什么呢?征收的目的和依据征收的地点和范围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名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他公告内容征收目的和依据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需要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且在征收公告中明确写明是那种公共利益。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告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施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公共利益是什么?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这样界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如果国家通过其强制力剥夺的其财产,必须符合上述目的,如果不符合则是违法的。
征收行为必须要符合公共利益存在为前提,征收需要以,1、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的需求的存在;2、对私有财产给予以公平的补偿;3、预先补偿为前提。
财产是不可侵犯与神圣的权利,除非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对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时基于公正和预先补偿的条件,任何人的财产皆不可受到剥夺。
二、集体土地征收批复的公告
公告的主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公开
公告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
5.救济途径。
县级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之后10个工作日之内,依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拟定公告并依法公开。
针对公告能否提起诉讼
如果作出公告之前已经作出了征收决定,则房屋征收公告是不可诉。起诉法院一般会告知起诉房屋征收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就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
被告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征收公告中载明征收具体内容的,公告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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