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相关法律

时间:2020-08-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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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相关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解读:征收土地的方案通过公告,可以使农民了解征收土地的范围、目的、补偿标准等,提高征收过程的透明度,取得公民对国家征收土地的支持与谅解。

土地征收有完备的法律规范,一个完整的流程应该包括如下程序:

一、预征告知:将预备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四至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

二、征地调查和确认:对土地的权属、面积、地类、数量进行调查,并由权利人确认;

三、征询意见和听证: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被征地人申请听证,提出补偿安置的建议;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和上报: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五、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并将批准文件下发至市、县人民政府;

六、征地公告: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收到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

七、举行听证:对征地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八、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应该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对农民妥善安置,农民交付土地。

上述八条流程中,被征地公民都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

土地征收过程中需要了解相关情况,要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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