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让与担保期间,债务人仍为实际股东

时间:2020-08-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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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股权让与担保外观上虽呈现了股权转让的效果,但该股权转让仅为形式上将股权转让给债权人,双方的本意在于提供担保,实现债权人的借款安全。为此,债务人仍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有权依法享有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与义务。

一、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
股权让与担保是让与担保的一种类型,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形式被广泛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让与担保的构造并肯定了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

二、让与担保的构造
让与担保的构造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三、参考案例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等与胡雅奇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件索引:2019京01民终2736号、(2018)京0107民初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获奖案例(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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