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
除了针对欺诈发行的发行人大幅提高罚款数额及更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外,关于「代表人诉讼」的新规定在今后证券市场维权中将发挥更大的影响力。
一、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突破
新《证券法》第95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本条对《民诉法》中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扩大至证券欺诈中的普通共同诉讼,是一次大胆又必要的突破,引起各界聚焦。
二、默示加入,明示才退出
此外,该条第二、三款规定:对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投资保护机构」在委托投资者达50人以上时,可将诉讼转化为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机制,大大增加维权力度,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对于优化资本市场环境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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