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大学生向父亲索抚养费 法院:不予支持
张强怎么也没想到,他会被亲生女儿告上法庭。女儿的理由是,物价上涨,当初每月160元的抚养费不能维持现在的生活和学习。
2004年,张强与妻子因感情破裂离婚,女儿张甜跟随母亲生活。当时,法院判决张强每月支付张甜160元生活费,至其高中毕业。
如今,时隔数年,物价已大幅上涨,张甜的各种生活费用大幅增加,且母亲体弱多病,又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无力支付其生活和上学费用。张甜认为自己虽然已上大学,但生活尚未独立,父亲此前所支付的每月160元抚养费数额太低,远远不能满足生活、学业所需,便提出让父亲补交前几年的抚养费,并继续支付今后的抚养费至其大学毕业。
“和你母亲离婚时,我已经将抚养费一次性付至高中毕业。你上大一时,我又给你4000多元,现在我也没钱。”张强认为自己现在收入并不高,且已尽到做父亲的责任,所以坚决不同意增加抚养费。张甜不理解,便一纸诉状将父亲起诉至新疆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张甜并不符合上述情况,且张强此前已一次性将抚养费付至张甜高中毕业。因此,张甜要求张强增加抚养费及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1月15日,该院作出判决,驳回张甜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示
对于存在先前抚养费支付标准的,包括双方存在约定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只有当子女实际需要或抚养义务人负担能力等相关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才来衡量是否需要确定新的标准。如果当事人自身实际情况没有发生显著变化,想要提高抚养费标准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增加抚养费需要哪些条件?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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