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具体工作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是:(1)在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2)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及时公布;(3)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5)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之前,被拆迁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容易产生矛盾,2011年出台的《征补条例》改变了原来由建设单位实施拆迁的做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再是拆迁人,这种规定缓解了被拆迁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矛盾。
二、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设置方式有两种: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二是在现有的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为征收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3)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4)向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5)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等。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明确禁止营利性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是考虑到房屋征收涉及大量的具体工作,工作繁多,而房屋征收部门由于受人员、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等限制,较难承担大量的具体工作,因此《征补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事项一般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宣传、解释及;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及拆除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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