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法律”,认为民告官的打不赢官司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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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法律”,认为民告官的打不赢官司

后果:丧失了获得合理赔偿的有利机会

很多被征收人在遇到补偿不合理、政府违法拆迁的时候,第一反应是靠自己的力量或者托关系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不是选择通过法律程序去维权。

尤其是听说征地拆迁案件就是要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被征收人更加不愿意去依靠法律解决问题,他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和政府打官司是打不赢的。

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的。我们常说的“民告官”其实是《行政诉讼法》赋予我们被征收人的的一项神圣而不可剥夺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所以,只要政府在征地拆迁中有违法行为,我们就应该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就爱土拆迁律师团目前接手的案件来看,只要我们有充足的证据,是一定会胜诉的。

二、“坐以待毙”,不知道主动维权

后果:错过了最佳维权时机

在遇到涉及人数较多的征地拆迁时,还有一部分被征收人往往是持一种观望态度,大家谁也不愿意做出头鸟。都想等其他人先采取行动或有了结果以后,再去搭人家的“顺风车”。

可是,很多被征收人最后等到的却是行政机关“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就强拆”的通知。匆匆忙忙跑到了法院或相关部门,被告知已经超了法定期限,无法再受理了。

因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对时效做了具体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而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这里一定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补偿不合理等问题时,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去争取,切勿“坐以待毙”,错过最佳的维权时间。

三、面对政府逼迁,选择妥协退让,不敢维护自身利益

后果:放弃了提高补偿的机会

很多时候,一谈到征地拆迁,大家往往会联想到暴力拆迁。征收方会通过一些违法的暴力手段来逼迫被征收人签署补偿协议,例如:停水、停电、白天私闯被拆迁人住宅骚扰、夜晚干扰被拆迁人正常休息等。

很多被征收人一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想法就是“算了吧,耗不起,争取不下来”、“民不和官斗”,于是赶紧签字腾房。就这样自愿沦为征收方砧板上的“鱼肉”,任其宰割。本能提高的补偿也就烟消云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所以,当我们遇到暴力拆迁时,那就说明已经很难与政府协商解决了。这个时候,如果想要争取提高补偿,就到了启动法律程序的关键时刻,千万不能再畏惧、再犹豫了,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四、使用违法手段抗拆,想让征收方让步

后果:赔了夫人又折兵,没得到补偿反而触犯法律

去年发生了几起被征收人暴力抗拆的行为,结果不仅没争取到合理补偿,反而陷入了十分被动的局面。这值得我们深思,违法抗拆,得不偿失。

在遇到征收方违法拆迁时,一些被征收人气不打一处来,采取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样的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并不妥当,效果也不好。

我们可以冷静想一想:其实拆迁方之所以采取暴力逼拆手段,就是为了让我们忍不住出手,然后恶人先告状。最后,被征收人不但很难争取合理的补偿,还会触犯法律。

所以,当我们遇到违法拆迁时,一定要冷静处理。第一时间收集拆迁方违法拆迁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为将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奠定基础;其次,对于暴力拆迁行为导致被拆迁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及时报警并录音,要求警察查处,警察不出警或查处不力的,应当及时检举。切勿以违法手段暴力抗拆,最后得不尝失。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是国家鼓励的维权方式,所以在遇到违法拆迁或者补偿不合理时,一定不要坐以待毙,也不可以暴制暴,应及时通过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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