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如何支取其银行存款?

时间:2020-08-0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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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古女士的父亲在某银行有十万多元的存款。2015年,古女士的父亲在家中猝死。之后古女士请求某银行向其支付该存款余额及相应利息,某银行以古女士未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为由拒绝支付该存款余额及相应利息。于是古女士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古女士是存款人女儿的公证书。但古女士凭该公证书要求某银行支付上述存款余额及相应利息时,某银行却以古女士提供的该公证书不属法律规定的能够证明古女士是存款人唯一继承人的“继承权证明书”为由,再次拒绝了古女士的请求。众所周知,存款人去世后,其名下的存款就变成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请问:存款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怎么做才能提取这笔存款呢?

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因而,在存款人意外死亡后,存款人留有存款,继承人要想支取该存款,需要先到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书,用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然后再拿公证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去银行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当地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则需要向存款银行所在地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再凭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而“继承权证明书”,按其原意,是取款人对存款余额是否具有继承权的证明书,而不是是否为唯一继承人的证明书。如果取款时有两个以上的人要求取款,并发生继承权争议时,储蓄机构便不能只凭某一方提供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即“继承权证明书”而将存款余额支付给该方,而必须要由争议双方通过法院审理判决后,再根据裁判文书将存款余额支付给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另外,继承人在存款人死亡后,已经知道存款人的账户密码,直接持银行卡在自动柜台支取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则视为正常支取。与此产生的纠纷,与银行无关。

在该案件中,并不是两个以上的继承人要求取款,并未发生继承纠纷,某银行对“继承权证明书”的理解存在差错,古女士提供了能证明其是存款人的女儿的公证书即“继承权证明书”,某银行就应当将该存款余额及相应利息支付给古女士,而不应当拒绝支付。因此,对于古女士的请求,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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