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定?
时间:2020-08-0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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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定?
在我国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拾得人有权要求给予一定“报酬”的权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遗失物后,知道遗失人的,应当返还遗失人。不知道遗失人的应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遗失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遗失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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