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拿出的却是多年前的征地批文。这究竟合法吗?
征收方拿出的却是多年前的征地批文。这究竟合法吗?
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经常遇到这样的现象,那就是政府拿着几年前的征地批文说要征收土地和房屋,让老百姓赶快签协议走人。对此,很多老百姓不明就里:事实上,四五年前,政府就有要求征收拆迁,做了通知,但是一直没有开始实施征收工作。时间长了,老百姓自然而然也快淡忘了征收的事情。可现在政府又突然说要征收了,问征收人员,征收方拿出的却是多年前的征地批文。这究竟合法吗?
这样矛盾就出现了:按照几年前的征地批文进行征收的话,无论是土地价格,还是房屋价格,被拆迁人的补偿额度都将受到巨大的折损。几年时间的物价、房价疯涨,如今的土地房屋早已经增长了数十倍不止。倘若再按几年前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别说补偿,怕是连被拆迁人最基本的生活、住宿条件都是难以保障的。
但事实是确实有很多地方会拿着几年前的征地批文或相关材料,作为在几年后对被拆迁人进行征收的依据。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根本原因在于征收方想要通过时间差来赚取最大的补偿利益。
用几年前的批文或者其他征收材料,来征收现在的房屋土地,其实质是违法的!
此前,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
早在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一般征地批文的有效期是两年。超过两年未对土地房屋进行征收的,该份征地批文自动失效。(关于征地批文两年有效期的政策规定还有很多,这里就不详细列出了)
据此,两年是个有效期限制。法律上对两年期限保护规定是考虑到在征收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客观因素会影响征拆项目的进程。比如说地方财政暂时不能支撑征拆项目的启动;或者地方政策基于重要缘由而有所变动等等。但即使是考虑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个期限保护目前规定的也只能是两年,被拆迁人一定要把握好这个期限。
有些地方情况会涉及到这个两年期限是否能延期的问题。在法律上,目前还没有确定的法律条款规定审批文件有效时间是否能够申请延期,从保护耕地的角度来考量的话,在获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没有实施征地或是用地的,批文效力不能申请延期,且批准文件一律失效。
总而言之,用几年前的(超过2年)征地批文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作为现在征收拆迁的依据,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及时运用法律救济手段,保护自己合法的征收补偿利益。事实上,当征收补偿不能满足“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大原则时,其合法性就已经荡然无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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