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的“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本质不同

时间:2020-08-0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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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的“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本质不同

在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只是给了被拆迁人一些拆迁补偿款,并没有提及国家赔偿。有些被拆迁人也不清楚国家赔偿和拆迁补偿有什么不同,却不知道仅是一字之差,最终结果却有很大差距。事实上,拆迁补偿不能代替国家赔偿!

一、赔偿和补偿有哪些区别?

(一)“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本质不同

1、国家补偿责任是对“合法行为”所造成损失的一种“适当补偿”。

楹庭认为,国家补偿责任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者其他法定的事由,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国家承担适当补偿的义务。在《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国家补偿责任,而是通过“多元化归责原则”,使补偿的相关内容,在多部法律法规中体现。

2、国家赔偿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侵权是“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有惩戒作用。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实施侵权行为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由于他们是在执行公务时发生了侵权行为,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赔偿金由国库统一开支。

(二)“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的内容不同

1、国家补偿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以填补损失和恢复公平为基本目的。既可以在损失发生前补偿,也可以在损失发生之后补偿。可以通过非诉协商谈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几种途径获得国家补偿款。

2、国家赔偿责任适用违法责任、过错责任和结果责任等多种归责原则,追究赔偿责任是为了恢复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并且只有因侵权行为,实际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进行国家赔偿。提起国家赔偿,就等于开始走司法程序了。

二、赔偿比补偿好在哪里?

如果拆迁方违法强拆了合法建筑,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不能用拆迁补偿代替国家赔偿,来敷衍被拆迁人。因为补偿和赔偿相比,不仅是性质上不同,最终获得的金钱数额可能有很大差距。走补偿程序通常只能按照“征收拆迁决定公告之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而进行国家赔偿可以恢复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是以有利于权利人得到全面赔偿的原则来进行赔偿的。举个例子,如果拆迁方在2015年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公告,没有依据法定的程序,随即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迁人一直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到了2019年,房屋已经被强拆四年了,在这四年时间里,房产价格不断飙升,房屋总价由原来的一百万元变成四百多万元。这个时候就不能按照2015年的房屋价格给予补偿,而应该按照2019年的房屋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三、被违法强拆,可以追究对方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对于拆迁方的行为,无论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行政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纪责任。行政侵权责任指的就是,被拆迁人可以就违法强拆行为提起国家赔偿。

行政责任,就是可以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会在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考核中体现。除此以外,还可以进行举报,要求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如果拆迁方的行为对被拆迁人造成了严重损失,或者由于拆迁行为导致被拆迁方的人身伤害,那么相关负责人就有可能构成渎职罪、滥用职权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被拆迁人也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投诉举报,要求查处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四、违法强拆的法律适用

1、对于违法强拆房屋提起的行政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应当依法妥善处置并保全证据,以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尽义务,对被拆迁人涉案建筑物中的合法财产已妥善处理。楹庭拆迁律师团对于以上观点表示认同。倘若行政机关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应视为未尽到举证责任。被拆迁人仅提供现场照片、视频、录音及财产损失清单等,已经穷尽举证手段,并证明所产生的动产损失。即使对于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举证,也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且承担赔偿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停水停电断路等手段强行拆迁属违法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从以上法条中可以看出,采取强行拆除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违法拆迁,被拆迁人有权提起国家赔偿。

3、有违法拆迁征收行为的,应该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在法律实务和司法裁判实践中,因拆迁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适用于对征收行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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