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许可、批文都有一个有效期
很多许可、批文都有一个有效期
身份证过期了要重新办,营业执照过期了要续期,征地批文也有有效期。很多地方政府拿着过期的征地批文征收老百姓的土地,但老百姓不知道这一点,让政府的违法征地能够顺利进行。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征地批文的有效期,但征地批文的有效期应当是两年。
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的,是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里第(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第一:“……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但大家看看下面这个让人气愤的案例!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村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为国有。2010年9月25日,区国土资源局向区政府提出关于注销该村第一批农村宅基地登记的请示。
同日,区政府作出批复同意,王先生等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被注销并公布在网上。但王先生平时不怎么上网,直到2011年10月10日才得知这件事。王先生对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区政府的批复,但市政府维持了区政府的批复。
王先生还是不服,于2012年2月14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区政府以《关于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批复》的形式注销了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承德中院受理了本案后,区政府提交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证明王先生宅基地已被征为国有。
一审判决维持了区政府的批复,王先生败诉了。王先生并没有就此屈服,他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可是河北省高院维持了原判!
为什么有那么多文件规定了两年的有效期,承德中院和河北高院却对此视而不见呢?宋玉成律师的解释是,法院为了避免作出对行政机关不利的判决,有时会对裁判依据做“选择性适用”,以上述法律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审判依据为由,而对其不予适用。
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实在是可恨。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后,法院“选择性适用”的路子被修改后的法律堵住了!新版法律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参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有效性审查作出了完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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