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在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有很大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安置人口资格的认定,即某些人员是否属于应安置人员。此类争议产生的纠纷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处理,争议由来已久。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7月24日曾作出《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此批复赋予了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权和提起行政或者民事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省高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9号)是,又曾答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此批复设置了申请行政裁决的前置条件。对裁决不服提前诉讼的,应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处理。但司法实践中,并未严格执行该批复内容,各基层法院仍将该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从法律层面上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至此,该类案件的处理有了法律层面的规定。
但是,各地法院针对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如何处理,又有不同规定。
在具体审理中,分配给行政庭审理,可见,基层法院也认识到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尤其涉及到对安置政策的理解和适用,交由行政庭法官更便于案件的审理。
结合上述分析来看,中院的裁判貌似尚未理清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也背离了基层立案的实际情况。在一审法院强制性将此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并未给予当事人选择行政案由立案的情况下,到二审阶段简单的以“并非民事合同案件审查的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过于牵强。如果该判决理由成立,不仅案件当事人困惑,也不禁问一句:安置资格案件如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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