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由于当事人房屋的实际强拆吋没有告知本人,并不能证明政府工作人员,且当事人亦未能留下具体的证据(图片录像),可以证明区政府和项目有金钱利益,证明是区政府实施的强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办法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市政府实施强拆的情况下,认定其没有事实根据,应当推定政府违法。
然而一审二审法院的观点实际上与最高法一直以来的法律适用精神相悖。最高法关于征地拆迁的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已经明确了其对于征地拆迁中被强拆人举证责任之观点。本案中,最高法将其具体陈述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
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因此,根据目前最高法的适法精神,即使被强拆人无法证明房屋系政府强拆,在政府无法自证其不知情时,政府也应当承担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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