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的原因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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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的原因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

一般来说,违法使用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主要有贪污、挪用、私截留和拖欠五种方式。

贪污,是指负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费用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挪用,是指负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或职责上的便利,将经手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挪作他用。私分,是指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截留,是指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利用管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发放给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费用留归本单位使用。拖欠,是指负责发放征收补偿费用的单位不按时将征收补偿费用发放给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的原因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所以被征收人是为了公共利益,基于社会和国家发展的需要,才放弃自己的私有财产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侵吞补偿款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使被征收人不能及时、完整地获得征收补偿款,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情况的:首先应当采取措施纠正其错误行为,尽量避免造成损失,责令其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且还应当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若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具体实施的时候,常常有企业的身影,对于企业工作人员能不能同样追责呢?这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2015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宣城市房屋拆迁服务部拆迁,并委托该拆迁服务部代为发放拆迁户的补偿款。该拆迁服务部员工徐某受单位委托,以单位的名义,分三次从宣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领取应付给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100多万元。某人领取了上述补偿款后,私自扣下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共计70多万元,全部用于赌博。

拆迁户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向区检察院进行检举,宣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某人身为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责令其退赔拆迁户经济损失。

五种侵吞补偿款的违法行为,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予以严厉的惩治,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违法犯罪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让自己也拿回该得的征收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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