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状告继子给付医疗费为何被驳回?
问:杨老先生于1945年5月出生,现退休在家,每月享有2984.24元养老金。1995年8月17日,杨老先生与廖某在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前,杨老先生育有子女二人即长女杨某、次女杨某某,廖某育有一子即包某某。杨老先生与廖某结婚后,包某某随母亲廖某与杨老先生一同生活,两人共同将包某某抚养成年。2006年12月4日,包某某按揭购买下房屋一套,2012年6月杨老先生与包某某在该房屋一同居住生活。其间,杨老先生与包某某发生矛盾,遂搬出该房屋。2014年7月,廖某起诉与杨老先生离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廖某与杨老先生离婚。后杨老先生与包某某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要求其继子包某某应按三分之一承担其医疗费。后被法院判决驳回。七旬老人按月领取退休工资并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其生活没有因病导致其无法独自生活,能否当然要求继子承担医疗费的三分之一?
重庆郑女士
答:父母请求子女承担医疗费当以实际无力支付为前提。
《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享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法律也为父母请求子女履行赡养扶助义务设定了门槛:父母要求赡养需符合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杨老先生与包某某之间形成继父子关系已是不争事实。杨老先生生病住院花去了部分医疗费,但由于杨老先生享有医疗保险,本案中的医疗费可以通过医疗保险解决大部分;且杨老先生每月享有近3000元的退休金,生活能够自理。因杨老先生本人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其因病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中大部分可以通过医保途径予以解决,加之其目前每月也有固定收入,其又未实际举证证明其因病医治已产生了大额医疗费用以致于陷入困难,且自己无法承担,需要子女扶助。故对杨老先生要求包某某承担医疗费用三分之一的主张不予支持。
赡养老人是我国的传统孝道美德。法律救济之门敞开着,若今后杨老先生出现因病医治在医保报销外还产生大额费用、自己无力承担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仍可另行再向包某某主张权利,妥善解决就医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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