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司法强拆”?
什么是“司法强拆”?
司法强拆是指法院要依据政府提供的强制拆除申请书及其相关证据材料,在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的前提下,裁定准予强制拆除,并确定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也就是说法院在执行司法强拆之前,要依据政府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查其合法性及合理性,如果合理合法才能准予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的司法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司法强拆一定要满足两个条件: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的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人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
上面两个条件如果不满足任何一个条件,行政机关就无权申请司法强拆,对此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同时,申请司法强拆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非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集体土地上的司法强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什么是行政强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来看,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制履行义务,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来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3、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的共同点与不同之处
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的共同之处在于:强拆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强拆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的人均系区、县房地局;强拆的对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予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
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的不同之处在于,行政强拆的主体是政府,而司法强拆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理,其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同时行政强拆不受诉讼的影响,也就是说,不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内,还是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均不停止行政强拆的执行。而司法强拆则是以被拆迁人或是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等为前提,而且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的社会公信度也有所不同。
当下也只有司法强拆才是合法强拆,可实践中的“强拆”多为违法强拆,并没有走司法程序。因此被拆迁人在不知道要拆迁时所以没有证据。行政案件应该是被告取证,为以后维权早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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