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征收”、“征地”、“腾退”,你能分清吗?

时间:2020-08-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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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收”、“征地”、“腾退”,你能分清吗?

NO.1拆迁

拆迁,就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人,将拆迁许可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予以拆除,并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其实简单来讲就是“拆房子”,狭义的“拆迁”是依据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进行的项目,此类的项目特点就是相关部门从旁配合,导致拆迁中常常发生一些暴力事件,且毁财伤人屡见不鲜。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将房屋拆迁制度予以终结,取而代之的是房屋征收制度,之后我国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少了许多,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开始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NO.2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如果是其它目的则是无权征收土地的。

而拆迁的目的则有很多种,比如说是绿化隔离、城市基础建设等各种各样的项目都是拆迁。

其次,征收必须是“先补偿、后搬迁”,在程序方面更加的法制化,被征收的相关权利人都有参与权、知情权等利于被征收人的要求。

在补偿价格方面,征收通常采用的是市场比较法,补偿数额相对比较高。而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和征收方协商选择,不过实践过程中,评估机构基本都是征收方指定的,所以在补偿方面还是会出现补偿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

NO.3征地

土地征收,也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并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征地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省级政府制定的相关条例来实施。

因为我国的土地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乡镇企业、本集体成员的住宅建设,所以在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时,应当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再经进行出让或划拨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或个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应当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况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NO.4腾退

房屋腾退一般理解是房屋使用权人没有合法理由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利要求使用权人搬离房屋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房屋腾退一般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到法院进行起诉。

房屋腾退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不能从法律上给出合适的定义。但是在有些地方的项目运行中会出现以房屋腾退的方式要求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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