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

时间:2020-08-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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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

但人民法院可依法决定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公开开庭或者不公开开庭。不能认为所有的一审行政案件和二审行政案件,都必须要经过公开开庭审理程序。为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对于当事人所诉之请求,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人民法院可基于职权,不经言词辩论,直接不予支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3、行政诉讼中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同于民事诉讼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起诉期限不存在中断的情形;当事人通过信访申诉而耽搁的期限,不属于该规定中应当扣除或延长起诉期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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